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李*认为其所诉事项不再具有意义,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李*与中华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乔**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颜*华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源局与北京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北京**源局与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北京**源局与蔡**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北京**育委员会与窦**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