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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李*认为其所诉事项不再具有意义,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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