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乔**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扣押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