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泉**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北京泉**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北京泉**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兴人社监罚字[2014]第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北京泉**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兴人社监罚字[2014]第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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