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经济**基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北京信**限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经济**基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北京信**限公司作出的京开社保限字[2014]第004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北京经济**基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北京信**限公司作出的京开社保限字[2014]第004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