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王**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王**作出的京大卫医罚字[2015]第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京大卫医罚字[2015]第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