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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