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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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