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平泉县沙坨子铁矿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非法出租采矿权为由,作出平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25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如下:责令平泉县沙坨子铁矿解除与平泉**有限公司、承德天**有限公司、河北日强**有限公司的采矿权租赁合同,没收已收租金160.4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罚没款合计170.4万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应当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5月16日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已收租金160.4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罚没款合计170.4万元”的决定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