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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字(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非法占地为由,作出平国土资罚字(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10平方米,拆除非法占用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应当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5)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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