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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光县国土资源局与张*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所作的东国土罚字(2014)第1-01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行政处罚第一项内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2014年10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东光镇张达村集体土地240平方米(折合0.36亩)建厂房,建筑物面积24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冀办字(2013)72号《全面推进县城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东国土罚决字(2014)第1-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三个月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40平方米;三、并处非法占地(一般农田)20元/㎡240u003d4800元,共计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对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自动缴纳了4800元行政罚款后,对处罚决定书其他内容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自动履行,又没有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又于2015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责令其在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履行东国土罚决字(2014)第1-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申请本院审查强制执行东国土罚决字(2014)第1-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并提交了该案件的卷宗一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所作的东国土罚决字(2014)第1-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处罚决定内容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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