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刘*夫妇拒不履行其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后,查明申请执行人未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文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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