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滦平**源局与滦平县鑫**限责任公司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4)154号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决定:1、责令当事人退还在金沟屯镇滦河沿村非法占用的5886平方米土地;2、限当事人十五日内拆除在金沟屯镇滦河沿村非法占用的588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建筑面积106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处以罚款,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5886平方米,每平方米罚款25元,罚款合计14.715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案卷材料,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4项、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第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滦**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4)154号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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