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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泊头**理局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诉被告泊头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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