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侯**诉被告泊头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唐**资源局与李**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资源局与渠敬涛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资源局与王**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平泉县沙坨子铁矿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李**因诉临汾市曲沃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因诉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鲜诉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杜**诉临汾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行政强制及房屋拆迁协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东光县国土资源局与张*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