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唐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7-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260m2给西**委会。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4m2)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追缴罚款22200元。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对唐国土资罚决字(2015)7-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2.处罚内容第1、2项由申请人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3.处罚内容第3项由申请人向本院另行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