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资源局与王**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唐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7-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260m2给西**委会。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4m2)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追缴罚款22200元。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对唐国土资罚决字(2015)7-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2.处罚内容第1、2项由申请人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3.处罚内容第3项由申请人向本院另行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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