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大名**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大名**警察大队不服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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