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大名**警察大队不服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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