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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金柱诉邢台市桥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荣金柱不服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荣金柱自愿在其诉被告邢台市桥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中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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