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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邯郸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邯郸市交通运输局为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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