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邯郸市交通运输局为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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