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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春水与肥乡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黑*水诉被告肥乡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以经考虑,不再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黑春水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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