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邯郸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陈**不服被告邯郸县公安局作出的邯县公(刑特)强戒决字(2015)000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杨**与邯郸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邯郸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付**与石家**通管理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诉天津市**综合执法局规划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迁安市迁安镇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定兴**源局、定兴县城乡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乡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大名**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邯郸**警察支队机动执勤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邯郸**警察支队卡口防控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黑春水与肥乡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