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邯**警察支队卡口防控大队、第三人付永增为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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