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迁安市迁安镇人民政府铲除其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即行政强制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主动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付**与石家**通管理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与辛集**警察大队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诉天津市**综合执法局规划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诉天津市**综合执法局规划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付**与石家**通管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大名**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邯郸**警察支队机动执勤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邯郸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邯郸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邯郸**警察支队卡口防控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