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邯郸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邯郸市交通运输局所作(2015)邯交出强决字第0000085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