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邯郸市交通运输局所作(2015)邯交出强决字第0000085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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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迁安市迁安镇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灵寿县国土资源局与张**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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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邯郸**警察支队机动执勤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邯郸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邯郸**警察支队卡口防控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邯郸县公安局与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