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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内丘县公安交警大队其他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杨**诉内丘县公安交警大队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杨**诉称,被告违法逾期扣押原告的营运车辆拖拉机的行政强制措施,已经在河北省内丘县人民法院(2007)内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和邢台**民法院(2007)邢行终字第70号行政判决确认为违法,两级法院均认为被告逾期扣押原告的拖拉机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自2001年8月21日至今,被告非法逾期扣押原告车辆长达13年之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869050元。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共计86905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杨**诉内丘县公安交警大队其他行政一案,内**民法院于2007年4月6日作出(2007)内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起诉人所诉拖拉机营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范围。后起诉人杨**上诉,邢台**民法院于2007年9月17日作出(2007)邢行终字第70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故在该两份判决中均对被告扣押杨**的拖拉机造成的损失审理过,现起诉人杨**又诉邢台县公安交警大队要求赔偿其拖拉机停运损失属重复起诉,故对其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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