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长春**有限公司与德惠市米沙子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牛占军与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与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长春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满国忠与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于**与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通化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田**擅自开垦林地行政裁定书
通化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黄**擅自开垦林地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