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恒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恒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王*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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