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牛*军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军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牛*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王**、王**与吉林**理局、吉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执行二审行政裁定书
吕**与松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孙*利诉被告西丰县交通局道路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长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市**卫生管理局行政强制拆除违法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等申请其他再审行政判决书
长春**有限公司与德惠市米沙子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贾*与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满国忠与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长春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