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吕**诉称,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5日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了强迁。吕**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松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违法,要求松原市人民政府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偿还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吕**称其接到松原市建设局松建拆裁字(2009)第302号裁决书和松原市人民政府松政拆决字(2009)第143号决定书的时间均是2009年9月,故吕**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