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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晶诉泰来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强制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卢*诉泰来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强制一案,齐齐**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齐立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卢*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地水,泰来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翟**、李**到庭参加诉讼,泰来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安**及主管城建拆迁的副县长韩**因在外地出差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97号】中第二大问题的第七点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强制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应当依法受理。”《最**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第四点规定:“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

按照上述规定,在“裁执分离”情况下,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系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卢*的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泰来县人民法院(2014)泰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齐齐**人民法院(2014)齐立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及(2014)齐行申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

二、本案指令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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