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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陈**卫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行政决定一案。

经合议庭对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大建卫字(2014)254号处理决定、大建卫罚字(2014)第254号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大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此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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