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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晶诉泰来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卢晶诉泰来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强制一案,齐齐**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齐立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复查后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齐齐**人民法院(2014)齐立行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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