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温州万**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强制一案,原告温州万**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万**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以与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万**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州万**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