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济南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孙**诉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孙**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