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孙**诉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孙**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刘**与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济阳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济南**有限公司与济南**源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有限公司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潘**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济南市**政管理局与董**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柳**、郑**与河北天**有限公司、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何*、郑**与河北天**有限公司、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郑**与河北天**有限公司、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郑**与河北天**有限公司、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于**、郑**与河北天**有限公司、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