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康*英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不服行政强制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康**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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