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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河诉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巡逻支队第四大队不服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河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不服行政强制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孟*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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