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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钦平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钦平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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