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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与于?残姓?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1日向开封**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政征补决(2014)05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关于对迎宾路北延及水系二期监狱周边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并进行了公告。被征收人于?苍诠娑ǖ钠谙弈谖从敫孟钅糠课菡魇詹棵糯锍煞课菡魇詹钩バ?议,根据鼓楼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申请人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鼓政征补决(2014)05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14年8月3日进行了送达。被征收人于?苍诜ǘㄆ谙弈诩任瓷**姓?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4年12月8日向于?菜痛锪恕洞吒嫱ㄖ?书》,于?踩晕绰男幸逦瘛I昵肴艘婪ㄉ昵肭恐浦葱小?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所作鼓政征补决(2014)05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于?苍诜?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且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鼓政征补决(2014)05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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