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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与宜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楚*诉被告宜阳县政府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因原告楚*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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