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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党延珍,被告委托代理人韩**、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来诉称:2014年11月13日,由被告派出单位洛*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发布迁坟通知,被告在无合法征地程序及批准征收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发布迁坟通知占用农民责任田,实际是被告根据自身的需要和规划而征地,其行为明显违法。2014年11月19日,我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要求依法确认洛*产业集聚区擅自发布u0026amp;ldquo;迁坟通知u0026amp;rdquo;违法并要求撤销,被告以原告撤回申请处理。2015年2月9日,我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洛阳市人民政府认为原告撤回申请虽由他人代签但经过原告本人同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作出驳回原告诉求的决定。我诉求依法确认被告迁坟通知违法并撤销,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13年8月份,该县磁涧镇洛*产业集聚区因扩大规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委托洛*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与磁涧**委会及西一西二组村民协商,村民自愿将土地交给老井村委会。被告征收的土地一方面没有原告的承包地,另一方面需要迁移的老坟是周家的老坟,周姓家族体系庞大,推荐的代表人是周延安,周*来是周姓家族第六代嫡孙,并非是其家族推荐的代表人,也没有受家族任何人委托处理此事,故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周延安已与洛*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签订了迁坟协议,并领取了补偿金。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新安县磁涧镇的洛*产业集聚区因扩大规模,该县人民政府委托洛*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与磁涧**村委会及西一西二组村民协商,征收部分群众土地,原告周*来的祖坟也在征迁范围内。2014年10月13日洛*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下发迁坟通知,要求棺葬坟于2014年10月23日前迁移完毕,并按照新安县人民政府2009年下发的《关于新安县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迁坟事项进行补偿,2015年2月9日由周延安(系周姓家族第四代孙)签名领取迁坟补偿款36200元,周姓家族的祖坟已迁移完毕,原告周*来起诉请求撤销迁坟公告,遂引起行政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与行政行为有实际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原告周**所诉涉及的坟地系周姓家族老坟,该坟地所占土地既非原告承包土地,原告也并非其家族推选的代表人或受委托人,况且周姓家族祖坟已迁移完毕,原告与此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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