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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被告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一案,向**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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