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一案,向**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周**与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周书正与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诉叶县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芦*平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王**不服叶县任店镇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濮阳市**有限公司不服内黄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不服叶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不服林州**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扣车及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诉安阳**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