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内黄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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