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濮阳市**有限公司不服内黄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内黄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