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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服叶县任店镇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不服被告叶县任店镇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王**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宣判前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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