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程**不服被告叶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强制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周**与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周书正与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诉叶县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芦*平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程*青诉被告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强制限制人身自由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安阳**限公司不服被告滑**管理局盐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不服叶县任店镇政府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濮阳市**有限公司不服内黄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不服林州**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扣车及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