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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利局申请执行对新野文府曙光学校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水利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豫水新水限缴字(2015)第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水利局豫水新水限缴字(2015)第1号《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新野文府曙光学校未经许可在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擅自采用水资源,应补缴水资源费35935.20元,决定征缴水资源费35935.20元。并于2015年1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水资源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野县水利局以被执行人已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计量设施、补缴水资源费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光学校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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