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付诉被告邓**警察大队为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付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薛**诉南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关王庙乡人民政府、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驻马店市**发区分局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与遂平县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四新与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对黄某某、张某某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利局申请执行对新野文府曙**学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利局申请执行对新野文府曙光学校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对杨某某、程某某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对田某某、朱某某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对王某某、田某某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