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新因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新的委托代理人侯**,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魏**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四新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四新撤回上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宋四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