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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四新与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新因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新的委托代理人侯**,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魏**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四新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四新撤回上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宋四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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