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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与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诉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起诉来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要求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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