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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新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遂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新蔡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郎*、任**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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