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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因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行初字第2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及其委托代理人欧卫军,被上诉人湘阴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姚*、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余**开始投资兴办岭北镇兴旺砂石场。2012年10月16日,余**向湘阴**管理局申办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砂石销售。2011年12月2日,余**与湘阴县岭北镇响铃村补签了《临时用地协议书》,临时租用响铃**员会4.5亩土地修建砂场,双方约定租期10年(201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止),余**共计向响铃村委会交纳青苗附着物补偿费5000元、土地补偿费45万元(已全部交清)。2012年9月26日,余**为扩大砂场,又与湘阴县**理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合同书》,承包了水管会大堤内平台脚的部分面积,双方约定承包期限6年(2013年元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每年承包费为81800元。2013年1月21日,湘阴县国土资源局收取了该砂场用地管理费4万元。2013年3月8日,湘阴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湘阴政告(2013)3号《关于开展沿河砂场码头集中整治的通告》,载明:一、依法关停取缔沿河现有非法砂场码头,彻底拆除相关生产生活设施,全面清除堆积砂石,恢复岸线地形地貌。二、县人民政府将在城区范围外科学规划新建一批砂场码头,并将其经营权统一进行公开拍卖。三、各砂场码头经营业主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自觉拆除非法砂场码头及设施。凡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主动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和奖励,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新建砂场经营权拍卖。凡拒不配合、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助,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所有运沙船舶向须取缔的非法砂场码头运送砂石。违者,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扣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所有砂场现存储的砂石必须在20日内自行处理完毕。2013年3月10日,湘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湘**办发(2013)9号《关于印发湘阴**场码头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载明:一、县政府成立湘阴**场码头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二、由规划建设局牵头,各相关乡镇配合,组织对现有沿河砂场码头逐一进行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在3月30日前制定现有砂场码头拆除补助及奖励办法,并测算至每个砂场码头。由整治组牵头,各相关乡镇具体负责,做好各砂场码头业主和经营户的思想工作,督促其在4月30日前主动拆除砂场码头设施设备,清除堆积砂石。各相关乡镇和水管单位组织机械和劳力恢复沿河岸线原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主动拆除的砂场码头,按补助奖励办法进行补贴奖励。对逾期不拆除的砂场码头,由整治组和各相关乡镇负责,按预案依法实行强制拆除。由规划建设组牵头,各相关乡镇配合,在4月10日前完成新建砂场的规划设计和预算工作,制定新建砂场经营权拍卖方案,在4月底前完成经营权的公开拍卖工作,并办理好新建砂场报建报批手续。2013年6月8日,湘阴**场码头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迅速取缔现有砂场码头的通知》,载明:一、各职能部门单位要通力协作整体联动。要按照归属管理的原则,尤其是水利部门的砂场码头,水务局和水管会要带头拆除。二、从本通知之日起,现有砂场内的砂石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清理完毕。砂场码头内的所有设备要同期自行拆走。对按要求自行拆除的砂场码头,由县人民政府按《奖补方案》予以奖补。对不清运砂石、不拆走设施设备的,组织强制拆除,并予没收,同时取消奖补资金。并于同日印发《湘阴县取缔沿河砂场码头自行拆除奖补方案的通知》,载明:一、《湘阴县取缔沿河砂场码头自行拆除奖补方案》经湘阴**场码头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商讨,并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二、除文星镇外打包给乡镇.由乡镇对砂场码头进行奖补,并给予乡镇一定的协调工作经费。2013年7月26日,余**与湘阴**场码头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兴旺砂场不再经营砂石达成了《岭北镇砂场码头自行拆除奖补同意书》。2013年8月6日,余**共计领取兴旺砂场奖补金411576元。2013年7月27日,岳阳**有限公司发出了湘阴县砂石场经营权拍卖公告,载明:一、受湘阴**场码头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公司拟对湘阴县部分砂石场五年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二、在湘阴县注册的私营企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湘阴县自然人可报名参加竞买,公职人员以及在沿河砂场码头集中整治行动中被取消报名资格的原砂场码头建设者和经营者除外;三、县人民政府通过开展砂场码头集中整治行动,全面取缔了县域范围内的所有砂石场,并通过科学规划和设计,由湖南洞**限公司投资,重新建设37处砂石场。2013年8月12日余**以1925万元拍买了兴旺砂场的5年经营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以湘阴县沿河砂场码头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发布关于迅速取缔现有砂场码头的通知,原告余**接到通知后未提出异议,按照通知的要求,在限定时间内与沿河砂场码头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自愿签订了奖补协议,领取了奖补金,并参与了该砂场的经营权拍卖,取得了该砂场的经营权,整个过程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均无行政强制的行为。故原告余**以行政强制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取缔兴旺砂石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撤销拍卖兴旺砂石场经营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觯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余**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余**上诉提出,其在《岭北镇砂石码头自行拆除奖补同意书》上签字系被迫,被上诉人湘阴县人民政府在此过程中有强制行为。且该强制行为违法。请求撤销原判,并判决撤销湘阴县人民政府取缔和拍卖湘阴县岭北镇兴旺砂石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湘阴县人民政府答辩提出,上诉人余**系自愿在《岭北镇砂场码头自行拆除奖补同意书》上签字,余**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款,故岭北镇兴旺砂石场系上诉人余**自愿拆除,湘阴县人民政府并无行政强制行为。另外,湘阴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湘阴县人民政府发布集中整治沿河砂场码头的相关公告后,上诉人余**即按公告的有关内容与被上诉人湘阴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岭北镇砂场码头自行拆除奖补同意书》,领取了相关奖补资金,同意自行拆除该砂场码头,此时湘阴县人民政府并未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措施,故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湘阴县人民政府未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是正确的。上诉人余**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余**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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