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冈**源局与武冈市头堂乡同保村民委员会国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武冈市头堂乡同保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村*组的水田11058.7平方米及宅基地130平方米修建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占地3858.1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武冈市头堂乡同保村民委员会应受处罚,交纳罚款13.9616万元。申请执行的武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武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执行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武冈市头堂乡同保村民委员会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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