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武冈市头堂乡同保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村*组的水田11058.7平方米及宅基地130平方米修建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占地3858.1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武冈市头堂乡同保村民委员会应受处罚,交纳罚款13.9616万元。申请执行的武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武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执行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武冈市头堂乡同保村民委员会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