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冈**源局与武冈市**丰村委国土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执罚决(2015)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国土执罚决(2015)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武冈**办事处庆丰村委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村**组土地33.8亩修建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武冈**办事处庆丰村委应受处罚,交纳罚款33.8万元。申请执行的武国土执罚决(2015)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武国土执罚决(2015)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执行费4000元由被执行**门办事处庆丰村委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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