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湘阴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对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湘阴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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